劳动仲裁没有证据可以接受吗(劳动仲裁单位不提供证据)

劳动仲裁没有证据可以接受吗(劳动仲裁单位不提供证据)

百科常识打吡咯2024-04-15 3:02:171A+A-

103010第九十七条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3010第五条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法律规定构建了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制度结构。

一、劳动争议仲裁是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之一。

劳动争议仲裁有效解决了相当数量的劳动争议案件。许多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得到了有效解决。

因此,劳动争议仲裁有效地减轻了法院受理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工作压力,确实具有积极意义。

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

《劳动法》和《劳动争议仲裁法》明确规定,只有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遵守法定程序。

程序是各方权利的保障,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任何争议解决程序的不当跳过都可能损害其他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使其失去相应的程序性救济机会,并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决定、裁定,视为完成了仲裁前置程序。

103010法〔1999〕231号坚持“劳动争议仲裁必须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并规定“为了及时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经处理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驳回通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坚持劳动争议仲裁系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法的法定争议解决机制,劳动争议的解决必须符合这个程序法的规定。

2、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不予受理通知、决定、裁定,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按照纪要的意思,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如何审理,做出什么结果,都是当事人无法控制的。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春秋决狱”,借用“诉讼技巧”规避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实质审理不宜被纵容。

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都是劳动仲裁申请人故意驳回,以此“跳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实质性处理。被申请人根本没有机会参与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甚至不知道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事实,因此程序以“驳回”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而告终。例如:

1、申请人定制“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结果。

103010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受理条件。

申请人故意不提供证据、申请请求不明或者隐瞒申请仲裁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成功“规避”了劳动争议程序的实质处理。

2、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相比前一种,申请驳回就更不合理了。劳动争议仲裁是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申请人不能决定是否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这风不能持续。

3、其他基于申请人主观意愿追求的“不予受理通知”情形。

上述不可接受的危险是显而易见的:

1、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破坏国家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故意“跳过”劳动仲裁程序,架空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违反劳动争议仲裁的既有法律规定,使劳动争议仲裁虚拟化,大量本应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解决的争议被不当聚集到法院,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对了,我们可能需要反思:为什么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人会故意逃避劳动仲裁,主动选择诉讼解决劳动争议?也许造成这种情况的不全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的过错?

2、不可避免地剥夺被申请人的程序权利,造成不公平。

被申请人当然是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参与者,被申请人单方面“悄悄地”“秘密地”结束一个法律程序。被申请人得知时,案件已经进入法院诉讼程序,对被申请人不公平。

法律没有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一种可选程序,因此我们可以选择适用这一程序

103010法[1999]231号承认,“没有经过实质性仲裁程序,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没有明确规定。”

这可能是混乱的根源。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没有实体仲裁程序的审理尺度不一。有的情况默许,有的情况明确不赞成。

也许我们可以仔细研究一下国家民事

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31号规定的“为了使劳动争议能够及时有效得到解决,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当事人对该不予受理的通知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纪要明显不包含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定制”和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

纪要规定的是对该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人“定制”的不予受理当然不是“当事人对该不予受理的通知不服”,允许其向法院起诉不符合规定;反而是申请人迫切需要和追求来的“不予受理”,也就不存在对该不予受理不服的问题,当然不能允许其向法院起诉。

让“坏人”便利,守规矩的人反而被繁琐程序所累是不正常现象,也是极其不公平的。所有方便“坏人”,为难“老实人”的做法都是不公平的,不应当默认和纵容。

六、建议明确未经实质的仲裁程序审理,法院是否应当受理问题。

如果无意取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就应当规范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不应允许一方当事人单方选择是否省略劳动争议仲裁实质审理。解决办法不外乎

1、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劳动仲裁这一准司法裁判应当更加规范、严肃。

2、明确未经实质的仲裁程序审理,法院受理与否。

标准明确了,争议就少了。

大费周章地探寻问题和寻求问题的解决机制,目的是确保法律对每个当事人都是公平的,案件的裁判结果把握在裁决者手里,而不是任由一方当事人随意决定其他各方当事人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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