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 离婚(涉外婚姻离婚适用法律)

涉外婚姻 离婚(涉外婚姻离婚适用法律)

百科常识打吡咯2022-06-23 2:10:30157A+A-

我国对涉外离婚有哪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一、涉外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二。涉外诉讼中的离婚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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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发现10条与涉外婚姻、离婚相关的内容。

第:条我国对涉外离婚有哪些规定?中国法律是如何规定涉外婚姻和离婚法律的?涉外婚姻和离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涉外婚姻可以是离婚通知书吗?中国涉外离婚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涉外婚姻找不到人怎么离婚?涉外离婚需要哪些证件?你们是怎么办理涉外离婚手续的?《涉外婚姻离婚法》处理涉外离婚案件需要解决哪些问题?中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立法规定是什么:

一、我国涉外离婚有什么规定

03010第三十一条【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自愿,并已妥善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应当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涉外协议离婚

第十一条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2)本人结婚证;(3)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华侨、外国人,除提供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外,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护照和身份证,以及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

二。涉外诉讼离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的,适用结婚地法律,离婚的,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法律”。

在中国,不同国籍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采取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无论是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均以婚姻成立所在国(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结婚,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与外国人结婚的,适用相应国家(地区)的法律。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离婚问题上,我国采取法院地法原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中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适用中国法律。案件由其他国家(地区)法院受理的,适用相应国家(地区)的法律。

二、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涉外结婚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的,适用结婚地法律,离婚的,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法律”。

在中国,不同国籍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采取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无论是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均以婚姻成立所在国(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结婚,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与外国人结婚的,适用相应国家(地区)的法律。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离婚问题上,我国采取法院地法原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中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适用中国法律。案件由其他国家(地区)法院受理的,适用相应国家(地区)的法律。

三、涉外婚姻离婚适用哪国法律

随着中国对外交流的增加,跨国婚姻也在增加。跨国婚姻在法律上被称为涉外婚姻。“涉外婚姻”只涉及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大陆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大陆华侨的结婚或离婚。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作出了新的规定。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当事人一方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的经常居住地或者国籍国结婚的,适用结婚地法律。

“结婚手续”符合结婚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有效。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离婚机构所在地法律。

“诉讼离婚”受法院法律管辖。

四、涉外婚姻可以公告离婚吗

003010第3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

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但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与下落不明的配偶离婚的,并不是都能达到目的的,人民法院适用公告离婚是有条件的。 (一)被告人下落不明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法律事实。 被告人下落不明是指被告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杳无音讯或者查无住址必须是客观事实,而不是主观臆断,更不能是隐瞒真实情况的虚假情况。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诉讼请求时有义务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关于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材料。 (二)被告人被宣告为失踪人是适用公告离婚的前提。 只有夫妻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另一方才能公告离婚。被告人下落不明并不必然被依法宣告失踪。只有符合《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宣告失踪的条件,即被告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发布查找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仍杳无音讯的,才能被宣告为失踪人。如果被告人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原告与被告的离婚就不会被准予,原告暂时就不能与他人结婚。 (三)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要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并且要遵守法律关于公告期的规定。 由于被告人下落不明,因此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判决书时要用公告方式送达,需要注意的是公告离婚有两个公告期,无论是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向被告送达起诉书,还是人民法院在判决后向被告送达判决书,发布公告的公告期都不能少于60天。对于出国后失踪的被告人,公告的期限还要延长至6个月。

五、我国对涉外离婚有哪些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对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定比较简单,只在《民法通则》14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的法律。因此,如果法院地在中国,就应该适用中国法,如果法院地在外国,就适用外国法律。但是,如果法院地与当事人没有直接联系,其判决往往会产生承认和执行上的困难。因此,涉外离婚主要还是适用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涉外离婚,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内按照我国法律办理离婚的法律行为。 1、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原则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 “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规定,如果由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诉讼,适用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的政策规定。如该案件由外国法院管辖的,亦应适用外国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但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的涉外离婚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包括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六、涉外婚姻找不到人怎么离婚

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 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 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个月。 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一般会判决离婚。

七、涉外离婚需要什么证件

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a、中国公民 1.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b、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结婚证;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本人身份证; 4.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 5.华侨、外国人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 对于涉外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八、如何办理涉外离婚手续?

  如何办理涉外离 婚手续?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国务院第387号令《婚姻登记条例》   3、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二、申请条件   1、在中国内地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过结婚登记;   2、自愿离 婚;   3、已达成离 婚协议;   4、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常住人口;   6、要求离 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办理材料   1、结婚证;   2、离 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 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1)内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香港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   (3)澳门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   (4)台湾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5)出国人员、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   (6)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4、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四、办理流程   1、登记机关对申请离 婚当事人提交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查验;   2、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 婚的条件;   3、询问当事人的离 婚意愿以及对离 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4、双方自愿离 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填写《申请离 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5、夫妻双方亲自在离 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夫妻双方各持一份协议书,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6、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 婚登记声明书、离 婚协议书进行查验,符合离 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 婚证;   7、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双方离 婚 证件失效。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九、涉外婚姻 离婚

朋友4年前在中国和一个美国人登记结婚,现在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朋友在中国,老公在美国,请问男方如果不回中国来能离婚吗?相关法律说双方都要到场,请问有没有可以不到场的情况?难道签字寄回来不行吗?或者其他办法?

十、法律处理涉外离婚案件需要解决哪些问题?中国目前这方面立法规定有哪些

一、涉外离婚,涉及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二、相关法律法规,见:1、《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民事诉讼法》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百五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二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百六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百六十八条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六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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