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书一般几年修编一次(地方志书每隔几年编修一次)
1.《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地方志每20年左右编纂一次。
2.每一轮地方志编纂工作结束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收集资料、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将启动新一轮地方志续编工作。
3.地方志,简称“地方志”、“地方志”。地方,也就是地域;慈济的意思是“描述和记录”。地方志的对象是“一个自然和社会的场所”;时间范围为“历史与现状”;其性质是“信息性写作”。
4.地方志具有历史的连续性、内容的广泛性和材料的真实性。《编年史》是一部地方性多学科书籍,涉及历史、文学、民族、社会、经济、自然科学等领域。可以“弥补历史的缺失、参与历史的失误、历史的简略细节、历史的延续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