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个人所得税要扣除哪些费用)
可抵扣项目是指每个纳税年度内与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相关的一切必要的、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即纳税人应当在费用发生时确认扣除,而不是在费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即纳税人的可扣除费用必须与取得应税所得的性质和来源有关。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商业惯例和会计惯例。必须根据税法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相关投资成本。
找出总共6项与哪些费用可以从个人所得税中扣除有关的内容。
第:条个税扣除包括哪些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哪些可以扣除,哪些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哪些个人所得税在缴纳时扣除,哪些是扣税支出,哪些是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00-1010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03010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和《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四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可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可抵扣项目是指每个纳税年度内与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相关的一切必要的、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项目应当真实、合法。真实性,是指能够提供适当的证据证明相关支出实际发生的能力;合法性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律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
第四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当在费用发生时确认扣除,而不是在费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应申报扣除的费用,不得提前或延后申报扣除。
(3)关联性原则。即纳税人的可扣除费用必须与取得应税所得的性质和来源有关。
(4)确定性原则。即无论何时支付纳税人的可抵扣费用,都必须确定金额。(5)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商业惯例和会计惯例。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必须严格区分营业费用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根据税收法规分期计提折旧、摊销或计入相关投资成本。
第六条除《条例》第七条规定外,下列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行贿等违法支出;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缴纳的罚款、罚金和滞纳金;
(3)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以提取的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
(四)税收法律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支出超过或超过法定范围和标准的。
第七条纳税人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和其他资产成本的确定应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资本结构调整等重组活动,相关资产的隐含增值或损失已在税务上确认并实现的,可以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相关资产的成本。
第二章成本和费用
第八条成本是指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边角料、废料等)的成本。),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
第九条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可以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计算对象或服务的营业成本。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以相同的投入制造和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或服务的共同成本。
直接成本可以根据相关会计凭证和记录,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计算对象或服务的营业成本。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计算对象的产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合理的方式分配和计入相关的成本计算对象。
第十条纳税人的存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购进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进价、进价和税金。
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增值税进项税额。
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成本等间接成本。
第十一条纳税人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者零售价法计算各种存货的成本。如果纳税人的实际库存流程与后进先出法一致,后进先出法也可用于确定发出或接收库存的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及时结转成本差额或商品购销差额。
第十二条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和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三条费用是指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抵扣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但已经计入成本的相关费用除外。
第十四条销售费用由纳税人负担。
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