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找到被拐女儿(被拐儿子不认亲父母)

父亲找到被拐女儿(被拐儿子不认亲父母)

百科常识打吡咯2023-06-19 23:36:0843A+A-

根据桂林警方新闻微博,会见曹平的家人

据桂林警方新闻微博称,曹平在同年的调查报告中被绑架

今年12月6日,孙卓在14年后见到了她的亲生父母。

据孙海洋微博

近日,电影《亲爱的》的原型孙海洋终于找到儿子孙卓的消息引爆互联网。人贩子吴某被拘留,买下孙卓的养父母也被按法律程序采取强制措施(以下简称孙卓案)。许多网民为这个14年后终于团聚的家庭感到高兴。

12月18日,被拐32年的广西男子曹平的亲生父母欲追寻养母(以下简称曹平案),但检方拒绝逮捕的事实引发网友质疑。

据媒体报道,曹平的家人想追究当年绑架曹平的保姆的刑事责任,但桂林市检察院认为,虽然保姆涉嫌拐卖儿童,但案件已经追诉时效,不予批准。曹平的家人表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他们将继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上诉。那么,有可能实现曹平案中亲生父母的要求吗?为什么“孙卓案”和“曹平案”处理方式不同?12月20日,现代快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咨询了几位律师。

案情

婴儿被保姆拐走

32年后才找到

检方认为已过追诉时效

1988年1月,5个月大的婴儿曹平被家中保姆秦某英拐走。此后,秦某英以养母的身份抚养孩子。2020年5月,根据公安部发布的线索,找到了曹平。根据线索,公安机关对曹平生居住的村庄及其养父母进行调查,发现养母秦某英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后案件告破。32年后,曹平的亲生父母终于见到了他们寻找已久的儿子。

曹平的父母认为,保姆绑架儿童的犯罪行为从绑架之日到曹平14岁时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本案仍在起诉期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刑事申诉通知书》)显示,检方认为本案发生于1988年1月10日,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从1988年到2020年破案用了32年,而且案发后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也没有采取强制措施,超过了追诉期限。

不少网友也对“不批捕”感到不解,有网友质疑,“该罚的人罚这么细?”也有网友对检方的判决表示理解,“买卖是同罪,但本案是因为追诉期。”

律师解读

1为什么要设置追诉时效?

刑法设置追诉时效的目的是什么?江苏钟山明静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军说,首先,刑法的本意是威慑、预防和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其次是打击和惩罚犯罪。“罪犯在一定时间内不再实施任何犯罪行为。可以认为这个人知道自己的错误,不会再危害社会稳定了。所以过了追诉时效,就没必要再处罚他了。这样可以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办案机关可以集中精力办理当前案件。当然,对于要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认为必须追诉的,即使过了追诉时效,也可以报请最高检核准。”

(南靖)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表示,根据法律对各种犯罪处罚的轻重,追诉时效期限长短不一。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最高刑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等。超过限额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于1997年修订(以下简称

9年刑法是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了,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97年刑法则加重了力度,只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就可以一直追诉。”徐应超认为,发生在1997年以前的“曹平案”,适用的是79年刑法,既超过诉讼时效,又不符合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条件。因此,检方不予批捕。

2 “曹平案”适用79年刑法还是97年刑法

张骏也认为该案应适用79年刑法。他表示,1988年,保姆将孩子拐骗到自己家时就是既遂犯,犯罪完成,因此该案的追诉起始时间应当从这个时间点开始计算。“此后保姆一直养育孩子,不能将养孩子的时间算作犯罪时间。因此,‘曹平案’亲生父母想实现诉求的可能性不大。”

有律师对于该案适用79年刑法还是97年刑法这一问题持有不同的看法。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华认为,该案拐骗儿童的行为应当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张志华说:“保姆涉嫌拐骗儿童罪,系继续犯,行为人从着手实行到被拐骗对象曹平满十四周岁之前,曹平脱离家庭一直处于持续状态。1988年案发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至1997年刑法颁布,曹平还未满14周岁,犯罪行为尚未终了。因此,我认为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第88条规定,在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张志华表示,该案应当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但他认为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情感因素、没有再犯罪、对社会危险小等情节,不予批捕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3 “孙卓案”和“曹平案”的区别究竟在哪

有网友表示,同样是拐孩子,为何最近引发热议的“孙卓案”的犯罪嫌疑人被采取了强制措施,而“曹平案”的犯罪嫌疑人却不予批捕呢?对于这一问题,徐应超解释称:“‘孙卓案’和‘曹平案’有着明显区别。”他表示,两起案件有两点不同之处:

其一,“曹平案”发生在1997年以前,适用的是79年刑法。79年刑法规定,不受追诉期限制必须满足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这一条件。而‘曹平案’的保姆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且已超过追诉期限,所以检方不予批捕。而“孙卓案”发生在2007年,适用97年刑法,这时的追诉时效已经修改,只要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就会追到底,追一辈子。

其二,“曹平案”是保姆将孩子抱回家自己养育,但“孙卓案”是被拐卖。“孙卓案”具有拐卖犯和收买犯两方,这两方适用97年刑法是都要承担责任的。因此,一个案子不予批捕,另一个案子要承担刑责。(文中曹平为化名)

来源:现代快报 记者 刘遥 陈子秋

编辑: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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