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吉林大病救助政策补助标准 哪些疾病纳入吉林大病救助?

2024吉林大病救助政策补助标准 哪些疾病纳入吉林大病救助?

生活|情感打吡咯2022-04-27 7:58:07171A+A-

吉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

一是加强政策执行的衔接

(一)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政策。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根据我省医疗救助筹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个人承受能力,每年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孤儿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补助,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给予定额补助。县级扶贫部门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孤儿、特困人员、低收入居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信息进行比对,并将数据提供给同级财政、人社、卫生等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将向人社部门拨付必要的补助资金,确保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人员补助率达到100%。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实行地方财政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众全额资助。建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每年增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金额,同步增加每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补助资金。

(二)落实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统筹考虑大病保险筹资水平、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了大病保险向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 以及大病患者)等贫困人口、建档立卡低收入人群、重度残疾人,明确了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实行精准支付的量化要求。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大病患者的实际需求和筹资能力,合理确定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吉林保监局将对困难群众的倾斜照顾措施纳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通过招投标等方式与承办单位签订合同,确保部署落实。

2022吉林大病救助政策补贴标准,吉林大病救助包括哪些病

(3)实施健康扶贫“三个一批”政策措施。各级民政扶贫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及时准确提供按要求建档立卡的特困人员、低保人员和贫困人口信息,协助建立大病救治和慢性病合同管理服务台账,协助做好县级困难群众住院费用支付工作。

(四)完善和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实施《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吉林省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绩办发〔2022〕41号),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实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建档立卡的贫困群众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医疗救助资金支出结构,稳步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比例。落实分类分段救助政策,综合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自负医疗费用、当地医疗救助筹资等因素,科学设定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费用报销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种补充保险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原则上纳入救助基数。合规医疗费用的范围应参照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困难群众合规医疗费用以外的自费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进一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

2022年大病救助标准有哪些变化?报销比例是多少?报销范围有哪些?详情如下:

大病救助标准

1.城乡居民、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病(伤)住院,经过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20000元;

2.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和旧伤复发的7~10级残疾军人)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优抚部门报销后,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万元补助。

3.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患重大疾病无力负担的家庭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10000元。

4.城乡居民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以1万元为起付点,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4万元;其他救助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以1万元为起点,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20%的比例给予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2万元。

大病救助报销比例

1 .门诊统筹农村和村补助分别提高到65%和75%。

2.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的,不设起付线;

3.二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75% ~ 80%;

4.将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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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省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

6.儿童先心病等8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的70%,肺癌等12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力争达到70%。

大病求助群体

1.社会散居孤儿;

2.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

3.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众;

4.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家庭难以负担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5.见义勇为负伤人员;

6.以及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

7.城乡低保对象;

8.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大病救助范围

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药性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

大病不予求助范围

1.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2.医疗美容、保健性质理疗;

3.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付责任;

4.不能按照区县民政部门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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