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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202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号和(2022)《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修改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提高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含三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由每户每月600元上调至660元。
(二)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水平。拟将全市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标准统一调整为年人均不低于1047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年人均不低于8100元调整为8910元;城市贫困人口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由人均11040元调整为每年12144元。
(三)特困人员护理补贴标准。拟将农村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的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3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调整为每人每月350元;城市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贫困人口的护理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30元,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
(4)60年代,对退休工人的救济标准进行了精简和下放。拟将60年代退休工人(含裁减下放专业武警)救济标准由每人每月506元降至556元。
(5)执行时间和资金渠道。调整后的城乡低保等救助标准自2022年1月起执行,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所需资金除省级适当补助外,由市、县(区)按原渠道解决。
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指数、疫情影响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在征求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和市财政局意见的基础上,拟按每年10%的增长幅度调整社会救助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