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酒类国家标准知识对监管人员的作用意义(酒类监管的法律依据)

掌握酒类国家标准知识对监管人员的作用意义(酒类监管的法律依据)

健康|养生彩彩2024-04-12 5:06:37266A+A-

酒类监管的法律依据

酒类经营许可证不是在工商部门办理的,是在当地县区级的商务部门申办的。是归商务局管理的。

  酒类经营许可证办理依据:

  一、《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2005年商务部第25号令)

  二、商务部关于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商运字[2005]78号)

  办理条件: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所在地区(县)商务委办理备案登记。

酒行业监管

液态法的白酒在2022年6月的时候不让卖了。

把调香白酒不再属于白酒,让勾兑酒和粮食酒之争彻底终结。

过去,无论是添加了食用酒精、香精香料勾调的固液法或液态法白酒,和粮谷酿造的酒都属于白酒。

但由于消费者对食用酒精的误解和对固态发酵法的粮食酒偏好,有的酒企胡乱标注香型,甚至故意混淆粮食酒和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的酒,让市场监管部门查而不绝,消费者投诉不断。

酒类 法规

可以带瓶装白酒,最多可以带6瓶。

1、散装白酒是不能带上车的,但封存完好的瓶装白酒可以带上火车,不过数量不能超过一箱(6瓶装)。

2、白酒的度数如果高于50度,旅客只能携带两瓶乘车。

3、携带白酒需要注意的是,白酒要原包装和自用,用塑料油壶或者饮料瓶装的散装白酒很容易挤破,甚至导致爆炸,安检处的警方会以易燃易爆品品没收处理。

4、对于酒水,火车站是可以办理酒水托运的,如果担心在路程中酒水因为碰撞而破裂可办理托运。

5、托运的酒水范围有白酒、啤酒(含软包装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露酒(如果酒、白兰地、威士忌、青梅露酒等)、药酒和其他含酒精的饮料酒。

扩展资料

铁路违禁品:

1、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有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部件)及其仿制品;爆炸物品类及其仿制品;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水果刀(折叠式);强磁化、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等危害安全的物品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酒类管理办法

酒类应该归商务局管。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酒类经销商实行酒类流通登记备案制度和溯源制度。酒类经销商到县商务局进行酒类备案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领取填写《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或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5、如果是经销外地白酒批发业务的还需提交白酒生产厂家盖章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的复印件。酒类经销商到县商务局履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手续并实行《酒类流通随附单》使用后即可进行酒类销售。

酒类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答:需提交《卫生许可证》,因为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酒类列入饮料范围。

而且,在2006年1月1日实施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时,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另外,酒类专卖许可证已经改为后置备案,依据如下:

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2、《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

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或吊销情况。

酒类经营法律法规

私自卖酒违法。

国家对酒类生产、经营都有严格的管理,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即可凭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到商务局办理酒类许可证和备案登记证。  

据悉,酒类销售企业未办理酒类销售许可或进行备案的经营者,将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条例

一是携带酒类乘飞机应遵守哪些规定: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瓶装、罐装酒进入飞机客舱。如确需携带,每人每次不得超过2瓶(1公斤),且必须托运。如果旅客携带的酒类违反上述规定,机场安检人员将会劝其退回;随身携带液态饮料的旅客,每人最多可携带2瓶,每瓶容量均不得超过500毫升,并必须接受安检人员的开封检查。

二是旅客是否可以随身带刀:不可以随身携带,必须放在行李中托运。

三是烟花、爆竹、打火机能带吗: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既不允许旅客随身携带上飞机,也不能托运。一经查出,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允许旅客携带不超过5个打火机,超过5个以上的部分将被安检退回。飞往美国的航班是不允许旅客随身携带或托运打火机的。

四是旅客可以带宠物吗:民航规定宠物是不能带进飞机客舱的。如果非要同行,须提供检疫证明,经航空公司同意后才能办理托运。

五是磁性物品可以带上飞机吗:有些旅客购买了利用磁浮原理做成的小玩具“魔法飞盘”,这属于强磁性物品,不能通过安检带上飞机,也不能托运。原因是强磁性物品会影响飞机导航系统,不利于飞行安全。

六是乘机的有效证件有哪些:有效的乘机证件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军队离退休证、护照、港澳通行证、海员证。如身份证丢失或超过有效期的,可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临时的身份证明。16岁以下未成年人,可使用学生证、户口簿或户口簿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转业、退伍人员,在转业、退伍半年内,凭转业证、退伍证可乘机。使用假证会受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酒类监管部门

分几种情况:

如果是星级酒店的话可以去旅游行政部门『如旅游局』投诉,也可以向星级评定机构投诉;

如果是普通的私人企业的话,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当然如果问题严重的话你也可以向当地行政部门投诉;

还有一个最简单直接的投诉办法:找消费者协会,电话是12358。

还有一种区分是,酒店哪方面出问题,你就找管它的部门投诉,如食品不卫生,你可以找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安全事故可以找公安部门等。

酒店投诉内容:

1、对酒店某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的投诉:对服务员服务态度优劣的甄别评定,虽然根据不同消费经验、不同个性、不同心境的宾客对服务态度的敏感度不同,但评价标准不会有太大差异。尊重需要强烈的客人往往以服务态度欠佳作为投诉内容,具体表现为:

① 服务员待客不主动,给客人以被冷落、怠慢的感受。

② 服务员待客不热情,表情生硬、呆滞甚至冷淡,言语不亲切。

③ 服务员缺乏修养,动作、语言粗俗,无礼,挖苦、嘲笑、辱骂客人。

④ 服务员在大庭广众中态度咄咄逼人,使客人感到难堪。

⑤ 服务员无根据地乱怀疑客人行为不轨。

2、对酒店某项服务效率低下的投诉 :如果说以上投诉是针对具体服务员的,那么,以下内容的投诉则往往是针对具体的事件而言的。

如餐厅上菜、结帐速度太慢;前台入住登记手续繁琐,客人待候时间太长;邮件迟迟未送达,耽误客人大事等。在这方面进行投诉的客人有的是急性子,有的是要事在身,有的确因酒店服务效率低而蒙受经济损失,有的因心境不佳而借题发挥。

3、对酒店设施设备的投诉:因酒店设施设备使用不正常、不配套、服务项目不完善而让客人感觉不便也是客人投诉的主要内容。如客房空调控制、排水系统失灵,会议室未能配备所需的设备等。

4、 对服务方法欠妥的投诉:因服务方法欠妥,而对客人造成伤害,或使客人蒙受损失。如夜间大堂地面打蜡时不设护栏或标志,以致客人摔倒;客人延期住宿总台催交房费时客人理解为服务员暗指他意在逃帐;因与客人意外碰撞而烫伤客人等。

5、对酒店违约行为的投诉:当客人发现,酒店曾经作出的承诺未能兑现,或货不对板时,会产生被欺骗、被愚弄、不公平的愤怒心情。如酒店未实践给予优惠的承诺,某项酒店接受的委托代办服务未能按要求完成或过时不复等。

6、 对商品质量的投诉:酒店出售的商品主要表现为客房和食品。客房有异味,寝具、食具、食品不洁,食品未熟、变质,怀疑酒水假冒伪劣品等,均可能引起投诉。

7、 其他(酒店方面的原因):服务员行为不检、违反有关规定(如向客人索要小费),损坏 、遗失客人物品;服务员不熟悉业务,一问三不知;客人对价格有争议;对周围环境、治安保卫工作不满意;对管理人员的投诉处理有异议等。

市场监督管理局酒类管理条例

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年12月31日 发布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我局制定了《河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31日

河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许可工作,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和时限,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建设全省统一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体系;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建立、管理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化系统;组织制修订具有本省地方特色食品和其他需要纳入许可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备案;具体负责其审批管理权限内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辖市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其审批管理权限内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

各省直管县(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级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其管理权限内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

省局、省辖市局审批权限的食品许可事项,可委托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办理许可工作中受理环节或现场核查环节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申报类别向具有相应审批管理权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领、变更、延续或注销申请。

食品生产者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应当按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向省、省辖市或者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并提出申请。其中,许可事项非受理部门审批权限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联合审查,按照规定时限作出决定,由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决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副本中注明许可生产的食品类别。

第六条 许可证号的编制遵循“一企一证一号”和“谁发证谁编号”的原则,按最高风险食品类别进行编号;同等风险食品类别为两种以上时,按主导产品类别进行编号;增加食品类别的仍使用原许可证编号。在许可证书的副本中,注明被许可生产的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类别、品种明细。

第七条省局可根据食品类别、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确定各级审批管理权限目录,及时调整省、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

第八条省局建立全省统一的食品审查员队伍,按有关规定承担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工作。审查员由省局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统一注册、统一发证、统一管理。

第九条省局建设全省统一的行政许可信息化系统和平台,实施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公开、网上查询,及时公布食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延续、注销、监督检查等信息,及时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便民利企,接受社会监督,实现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的公开化、透明化,提升工作效率。

第十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后,食品生产许可不再收取审查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配备行政审批事项所需要的机构、人员、设施和装备,列支专家评审费,将实施食品生产许可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行政机关的预算。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按照单方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香料、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类别提出。

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应符合《河南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员(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还应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细则的规定。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六)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按照产业政策职能部门有关规定取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文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受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许可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

酒类市场监管

主要是由食药监部门监管白酒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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