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有关诉讼时效的案例)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有关诉讼时效的案例)

百科常识打吡咯2023-10-16 2:10:4316A+A-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有效期内的胜诉权利,超过诉讼时效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也就是说,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并持续一定期间,导致其请求权丧失的法律事实,可以称为时效期间。103010规定诉讼时效不是为了鼓励债务人延迟履行义务,也不是为了不劳而获或者不履行债务,而是为了:(1)稳定财产关系,避免财产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2)及时提示权利人行使权利。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权利的,表明债权人对其权利的实现无所顾虑。(3)有利于法院更好地收集证据,解决纠纷。如果没有诉讼时效,旧案可能会因为取证困难等原因难以解决。

二、 《民法典》 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103010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债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超过20年的权利受到损害,人民法院不会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可以决定延长。”

要点解析:

时效期间分为三类:3360。第一类是一般时效期间,一般适用于《民法典》规定的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根据该条规定,一般时效期限为3年。第二类是特殊时效期间,由《民法典》等特殊民事法律规定,适用于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时效期间。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特别时效优先于普通时效。第三类是最长时效期间,即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时效期间。根据该条的时效规定,最长时效期限为20年。其中,普通时效期间和特别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也称为主观时效期间;最长时效期间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时效期间中断和中止的规定,故又称客观时效期间。

该条第一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是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不同于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如《民法典》第594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三、 《民法典》 规定的三种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则是什么?

103010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同一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个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103010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向法定代理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法定代理人终止之日起计算。”

103010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要点解析:

103010第189条是关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时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点。分期履行合同的债务属于不一次性履行的债务,是指同一合同中的约定

103010第190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时间点。该条的适用应注意其与最长诉讼时效的关系。理论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的法律代理关系可能持续20年以上。此时,已恢复完全行为能力的权利人能否主张请求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权利受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期。一方面,法定代理关系终止,诉讼时效期间刚刚开始;另一方面,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已经超过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其实这属于《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权利人有正当理由超过二十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时效期限。

103010第191条关于未成年人性侵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本条中的未成年人范围不等于不完全行为能力人。103010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的人被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但他还是未成年人,本条的规定适用于他的性侵害行为。

四、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有哪些?

103010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的;(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的;(四)债权人受债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妨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其他障碍。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期间的原因消除后六个月届满。”

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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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所以规定时效中止,主要为防止因权利人非因自身原因造成诉讼时效届满,保证权利人有足够时间主张权利。

根据本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止包括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2)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3)诉讼时效中止须发生中止的事由。(4)权利人在中止事由发生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

五、哪些诉讼请求不适用时效规定?

《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要点解析:

依据本条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类型主要有:(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原《民法总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都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作了规定,《民法典》对这些基本规则都予以了肯定和沿用。(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原《物权法》第34条(现《民法典》第235条)明确规定了返还财产请求权。由于登记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故不动产物权和其他能够依法登记的动产物权适用本条规定,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与弱势群体利益密切相关,义务人若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不支付上述费用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规则,更是有违基本人文关怀,故对这三金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本项规定为兜底条款,以满足审判实务复杂多样性的要求。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上述规则与本条规定并不冲突,可以继续适用。

六、诉讼时效的中断

《民法典》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要点解析:

原《民法总则》在总结我国理论研究成果和吸收先进实务经验的基础上,对诉讼时效中断制度作了科学规定。较原《民法通则》的规定,其主要修改有:其一,明确了申请仲裁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这是吸收司法解释的经验做法的结果;其二,新增了“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以更符合当前及今后审判实际;其三,对于权利人主张权利及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作了进一步明确,在表述上更加科学严谨;其四,针对诉讼时效中断后的时效起算问题,明确了对于通过诉讼、仲裁等程序的情形,时效起算点为“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典》总则编对原《民法总则》的规定予以沿用。

对上述内容,《民法典》第197条进一步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采取协议的形式给以变更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也不能预先放弃,否则也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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