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低保标准2024(荆州市低保户的标准是什么)

湖北省荆州市低保标准2024(荆州市低保户的标准是什么)

生活|情感打吡咯2022-10-24 4:15:06145A+A-

日前,市政府办公室下发通知,调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包括提高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城市特困供养、农村特困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等。并将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调整为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调整后的标准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2022年是脱贫年。为深入贯彻落实XX在脱贫攻坚决战湖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调研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市对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了调整,

最低生活津贴

我市城市低保标准:荆门中心城区(含东宝区、掇刀区、漳河新区,下同)城市居民提高到710元/月,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城市居民提高到630元/月。

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500元/月。

穷人

城市贫困供养标准方面,荆门中心城区城市贫困人口分散供养、城市贫困人口生活自理能力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1420元/月,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城市贫困人口分散供养、城市贫困人口生活自理能力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1260元/月;

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市贫困人口供养标准,荆门中心城区提高到1520元/月,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提高到1360元/月。

荆门中心城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贫困人口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2350元/月,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贫困人口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2250元/月。

农村特困供养标准,对有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830元/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贫困人口供养标准提高到930元/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农村贫困人口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2080元/月。

省民政厅列为集中供养农村贫困人口的贫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创新试点单位,参照当地城市贫困人口供养标准执行。

孤儿

孤儿养育标准,全市集中孤儿养育标准提高到2270元/月;荆门中心城区分散孤儿抚养标准提高到1420元/月,沙洋县、钟祥市、京山市、屈家岭管理区分散孤儿抚养标准提高到126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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