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老年补贴(黑龙江省高龄补贴2024发放通知)

黑龙江省老年补贴(黑龙江省高龄补贴2024发放通知)

生活|情感打吡咯2022-10-20 9:12:47393A+A-

养老金补贴政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

(黑政办[2010]21号)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养老服务发展,加快建设覆盖城乡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我省老年人特别是80岁以上老年人和贫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问题,逐步实现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的有效衔接,使养老福利由补缺型向普惠型发展, 努力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决定,在我省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设立高龄津贴制度的意义

截至2009年底,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524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3.7%,其中80岁以上老年人口40.39万人。老年人口加速增加,老年人口年龄结构日趋老龄化,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等社会问题日益显现。建立高龄津贴制度,是实现我省社会福利制度由补缺型向普惠型发展,由临时性、不确定性救济向常态化、制度化保障过渡的重要举措。由政府财政给予老年人特别是贫困老年人适当的生活补助,是我省的现实需要。这一制度的建立将对解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问题,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起到重要作用。

二、建立高龄津贴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老有所养”为目标,深入贯彻《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作的决定》(黑发〔2010〕11号)精神,加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推进我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长效机制,实现我省老年社会福利体系由补缺型向保障型发展

(2)基本原则

1.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充分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相适应的高龄津贴制度。

2.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高龄津贴发放对象以户籍为单位,实行属地管理。经费由省、县级财政按照不同的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严格的标准确定保障对象,实行“三级审批、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

三。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及方法

(1)配送范围。从2010年7月1日起,凡具有我省户籍、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以及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全部享受高龄津贴。

(2)分配标准。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由当地民政部门以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分配标准随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变化适时调整。

(3)分配方式。高龄津贴发放的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厅和财政厅另行制定和发布。

四。高龄津贴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1)资金筹集。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高龄津贴资金。其中,低收入家庭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各地从省补助的低保资金中解决。资金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制定建立老年人生活补贴制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周密部署,切实抓好落实。

(2)完善档案,规范管理。各地要对老年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完善档案,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制度、公示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确保高龄津贴发放规范有序。

(3)积极协调,做好对接工作。要准确把握高龄津贴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和福利制度的关系,加强协调,形成高龄津贴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有效对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推动我省老年社会福利工作由补缺型向普惠型发展。

(四)广泛宣传,加强监督。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高龄津贴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信访接待平台,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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