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房屋征收指导意见(延安市征收局2024年征收计划)

延安市房屋征收指导意见(延安市征收局2024年征收计划)

生活|情感打吡咯2022-10-19 15:20:40237A+A-

延安市征收土地和房屋补偿,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号及有关房屋征收的配套政策规定,结合市区房屋征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个项目位置:西沟通道周围。

文章

征集范围:以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确定的征集范围为准,该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均为征集对象。

第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延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局。

第四条建设单位:延安市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

第五条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征收人的房屋按规定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属于产权共有人的,补偿费由产权共有人享有。

第六条

房屋征收基本情况(前期调查,待征收实际面积和户数后,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证,以实际调查的户数和面积为准):

(1)涉及被征收户499户,拆迁户1492户,搬迁人口5102人;

(2)征用房屋547间,499套,建筑面积26861.58平方米;

(3)征收土地总面积为48.18亩。

第七条签订期限:自《征收公告》之日起45日内,被征收人必须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第八条

征收范围内有房屋产权纠纷、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公告》发布后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产权证明,逾期按正常征收程序办理。

第九条

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条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

对临街从事生产经营的房屋,房屋用途登记为非生产经营用房的,在征收决定公告前已实际生产经营多年,且工商、税务证件齐全并依法纳税的,按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指导意见》号(燕发〔2012〕75号)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处理。

对不从事街道生产经营的房屋,房屋用途登记为非生产经营用房的,在征收决定公告前已实际生产经营多年,且工商、税务证件齐全并依法纳税的,仍认定房屋用途为非生产经营用房,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一次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一条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三)买卖、租赁、抵押、装修房屋。

违反上述规定的,不予补偿。

第二章征收实施步骤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对房屋进行勘测、登记和评估。因被征收人原因无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查勘鉴定的,

房产部门称,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登记资料或组织公证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查勘、登记、签证,进而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选择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符合要求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未选定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投票或者确定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规定的签订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拒绝搬迁的,市政府应当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补偿和安置

第十六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工程性质,征收房屋。

原则上对被征收人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个人办公、居住、仓库被征收的,被征收人也可以采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填写《征收公告》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货币补偿的选择。

1.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区位、结构、用途等因素出具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报告,由被征收人支付房屋补偿费。

2.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人每平方米支付10元搬迁补助费。每户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补助。

3.被征收房屋装修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4.被征收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合法使用权的庭院空地面积。

,一次性按照每平方米300--400元给予补偿;对通过挂牌、拍卖等方式有偿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院落空地面积,由评估机构根据土地的区位、收益、使用权年限等因素出具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

5.按照本方案第十八条规定对被征收人支付附属设施补偿费和家用设施拆装费。

6.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按期搬迁的,按照房屋补偿费的20%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二)对个人办公、住宅、库房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办法

1.补偿

(1)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区位、结构、用途等因素出具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支付房屋补偿费。

(2)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每平方米支付20元搬迁补助费,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予以补助。

(3)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每月每平方米支付15--20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对被征收人进行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对被征收人进行现房安置的,过渡期限为3个月;过渡期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搬迁之日起计算。

如不能对被征收人按规定过渡期限安置的,由建设单位按原标准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房建成验收,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按期办理安置手续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4)被征收房屋有装饰装修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5)对被征收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合法使用权院落空地面积,一次性按照每平方米300--400元给予补偿;对通过挂牌、拍卖等方式有偿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院落空地面积,由评估机构根据土地的区位、收益、使用权年限等因素出具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

(6)按照本方案第十八条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附属设施补偿费和家用设施拆装费。

2.安置

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在延河南岸南寨砭安置小区、大砭沟慧智蓝湾二期、长青路长青国际小区新建住宅楼房内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安置地点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安置房屋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最接近新建住宅楼房的户型、面积进行安置。安置价格按照所选的安置小区新建住宅楼房的市场价格进行结算。安置房屋的选择顺序按照勘测、签订协议、搬迁的先后确定。

(三)对涉及公房使用人的产权单位及使用人的补偿安置办法

对涉及公房使用人的公产房屋,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区位、结构、用途等因素,出具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报告及房屋现行重置价格报告,确定该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及房屋现行重置价格。

1. 对涉及公房使用人产权单位的补偿安置

按照房屋现行重置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2、对公房使用人的补偿安置

(1)按照使用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格扣除现行重置价格后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2) 按照使用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对公房使用人每平方米支付10元搬迁补助费,每户不足500元的,按500元予以补助。

(3)使用房屋有装饰装修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报告对公房使用人给予补偿。

(4)按照本方案第十八条规定对公房使用人支付附属设施补偿费和家用设施拆装费。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后,被征收人及公房使用人需要住房保障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向城改、房产部门出具通知书,由城改、房产部门在保障性住房内给予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  附属设施补偿和家用设施拆装费

(1)动力电户  2000.00元/户

(2)照明电户  150.00元/户

(3)电话  180.00元/户

(4)水管  310.00元/户

(5)有线电视  127.50元/户

(6)宽带网  100.00元/户

(7)天然气  2325.00元/户

(8)土暖气  3500.00元/户

(9)空调  350.00元/部

(10)锅炉  3000.00元/台

(11)抽油烟机  50.00元/台

(12)铁栏杆  40.00元/m

(13)砖地坪  10.00元--30.00元/m2

(14)标准砖围墙(高1.8米以上) 80.00元--100.00元/m2

(15)普通砖围墙  50.00元/m2--80.00元/m2

(16)砖砌花墙  40.00元/m2--60.00元/m2

(17)变压器  10000元—20000元/台

(18)水泥地坪  20.00元--40.00元/m2

(19)砖混标准带顶厕所  300.00元--350.00元/m2

(20)简易房  120.00元/m2

(21)彩钢房  400.00元--720.00元/m2

(22)标准石帮畔(高3米以上)  300.00元--360.00元/m3

(23)普通石帮畔(高1.5-3米)  180.00元--230.00元/m3

(24)简易石帮畔(高1.5米以下)  100.00元--150.00元/m3

(25)太阳能热水器  180.00元/套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九条  本次房屋征收所涉及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配合房屋征收工作。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采取违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采取暴力、辱骂、威胁等手段或无理阻碍房屋征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由延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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