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辽宁省独生子女政策文件)
103010实施两个多月了,很多市民有疑问:独生子女奖励涨了,还会涨吗?“加长版”产假,时间节点卡在哪里?孩子死了,还能再生一个吗?12月3日,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就新《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后的政策问题进行了说明。
焦点一
子女有死亡的,可以再生吗?
政策:新《条例》规定:“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两个以上子女,且子女已经死亡的。”批准后,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焦点二
“加长版”产假,时间节点卡在哪儿?
政策:新《条例》规定:“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男方护理假15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福利不变。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享受本条款规定的第一个子女的同等待遇。”
焦点三
独生子女费“加量”,哪些人能享受?
政策:新《条例》延长缴费年限,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将缴费年限由独生子女14周岁末延长至18周岁,一次性奖励由1500元提高至2000元,每月10元标准修改为“不低于10元”。
就合法生育而言,是指第一个孩子出生后,经批准后又生了第二个孩子,两个孩子出生后“孩子死亡”。既然这样,你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夫妻第一次生育双胞胎属于生育行为,因此“其中一方死亡”不能参照该规定执行;但是,如果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可以按照政策再生育一个孩子。
9月26日确定为新 《条例》 实施日期,在执行“加长版”产假时应注意以下时间节点:
1.实施之日前,已按规定休产假的,不享受本规定的待遇;
2实施之日及以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晚育产假,男方享受晚育护理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采取按月发放的,在实施日:独生子女未满14周岁的,应当继续发放;独生子女满14周岁的,从9月(不是14周岁到8月)开始发放,直到独生子女满18周岁;18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不发。
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的,独生子女在实施日前已满14周岁的:已一次性发放1500元的,不再作为奖励发放对象;未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支付或者一次性支付不足1500元的,自实施之日起一次性支付2000元或者补交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