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2024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003010于1993年12月13日首次发布实施。本版是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最新版本。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文章
增值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谷物和食用植物油;
2.居民自来水、供暖、空调、热水、燃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沼气和煤制品;
3.书籍、报纸和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塑料薄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文章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计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
当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时,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进一步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买方收取的增值税为销项税额。销项税计算公式:
销项税=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已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买货物或者接受应税服务(以下简称购买货物或者应税服务)时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允许从销项税中扣除:
(1)从卖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增值税。
(三)购买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还应当按照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计算公式:
进项税=进价扣除率
(四)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支付运输费用,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扣除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一)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服务的非正常损失;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消费品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会计核算健全、能提供准确纳税信息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非小规模纳税人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的构成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值=关税价值,海关消费税
应纳税额=成分应纳税额税率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3)旧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提供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残疾人组织
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