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危房改造国家补偿标准(湖北危房改造补贴政策)

湖北省危房改造国家补偿标准(湖北危房改造补贴政策)

生活|情感打吡咯2022-10-10 23:41:02140A+A-

各市、州、直辖市、林区、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精准扶贫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22〕37号)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监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严格补贴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要坚持“雪中送炭”的原则,帮助农村危房居住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认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坚持“一户一档”原则,不得以资金整合的名义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锦上添花”的门面改造,不得用于项目搬迁集中安置。

第二,严格的工作程序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强化相关部门和乡镇的工作责任,层层分解建设任务和监管责任,扎实推进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农村危房改造应当严格执行以下工作程序:

(1)项目申报。省住建厅负责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农村危房改造标准和范围,指导地方项目申报。

(2)个人申请。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等农村贫困危房农户自愿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申请表》,并提供户籍、住房、低保等证明材料。

(3)评论和宣传。村民委员会将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提交申请表的农户进行评议,确定危房改造对象,并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4)审核公示。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住建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村委会,并说明理由。评议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公示。

(五)审批和上报。县(市、区)住建局会同扶贫办将各乡镇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扶贫办主要对贫困对象进行审查,确认是否为贫困户、危房户,住建局主要对危房户情况进行审核,经鉴定后确认危房等级,批准符合条件者享受农村危房改造优惠政策。县级地方农村危房改造方案获批,报各市州住建委汇总后报省住建厅备案。

(6)向国家申报。省住建厅将组织对各市州上报的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进行抽查和评审,汇总全省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建议计划,并会同省发展计划局上报国家

(九)组织实施。县(市、区)住建局收到计划和资金文件后,应拟定工作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审核乡镇当年报送的农村危房档案,建立相应的工作目标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农村危房质量安全检查、指导和监督,提供农村危房改造技术,加强农村能工巧匠的培训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的具体实施,做好农民思想动员、质量监督、工作协调、信息档案整理建档等工作。协助培训农村建筑工匠和乡镇建筑管理员,落实建筑审批、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

(十)验收公示。县(市、区)住建局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将组织人员入户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改造任务是否完成、改造工程质量、改造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等。将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在县住建局门户网站公示七天。

(十一)资金拨付给农民。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同级住建局提供的本县农村危房验收和公示情况,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住建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拨付,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直接打入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

(十二)备案卡。县(市、区)住建局负责落实一户一档管理制度,根据全国农村危房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一户一批、一户一档,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将农户档案表录入信息系统。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县(市、区)住建局落实一户一档管理制度,加强农村住房信息系统动态管理,对录入的农民档案信息进行核查和抽查。

第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建立计划“预发布”制度。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和资金正式下达前,由省住建厅预通知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由县(市、区)住建局在年初上报的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中确定最终补助名单并公示。经县扶贫办审核后,报各市州住建委(局)汇总,正式文件报省住建厅备案。

(二)完善从农村危房鉴定、指标申报到财政资金拨付全过程的权责清单制度。严禁暗箱操作、人情交易、申请材料造假骗取补贴对象资格;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套取或变相使用改造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各地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省财政厅驻市州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稽察机构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四、精心组织实施

(一)强化协调服务。对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自身无力建房,农民有意愿由政府统一建设的,必须由政府、施工单位、农户三方签订统建协议,明确补助的项目和金额,资金按工程进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直接拨付至施工方和设备供应商等最终用款单位。未经农户同意并签订统建协议的,不作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不拨付补助资金。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地要根据待改造的危房存量任务,配齐配强工作力量,落实工作经费,保证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县级工作专班不少于3人,乡镇不少于1人。地方财政要根据农村危房改造任务量和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安排工作经费,保证危房鉴定、信息录入、检查验收等工作正常开展。各地设立工作专班及安排工作经费情况于10月底前报省级住建部门备案。

(三)强化责任追究。省有关部门和各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鄂发〔2014〕18号)、《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鄂人社发〔2014〕35号)精神,加强对从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相关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对经投诉、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线索,按程序进行履职问责调查、处理,要实行一案双查,不仅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还要追朔追查申报、审批等环节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促使相关人员自觉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规范开展,落实精准扶贫要求。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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