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缴纳标准2024规定(党费缴纳标准2024依据)

党费缴纳标准2024规定(党费缴纳标准2024依据)

生活|情感打吡咯2022-10-09 19:47:21782A+A-

希望这篇文章的党费缴纳标准能帮到你。

党费是党员为党的事业和活动向党组织缴纳的经费。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的义务,是关心党的事业的表现。

党费缴纳制度

1.交纳党费是每个党员的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拖欠或不缴纳党费。党员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党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视为自行脱党。党组织召开大会决定将其免职,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新党员应当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缴纳党费。

3.支付标准

(1)月工资(税后)低于3000元(含3000元)的,按月工资的0.5%缴纳;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支付1%;5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支付1.5%;超过10000元的支付2%。

(二)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参照前款规定,按当月实际领取的工资收入缴纳党费。

(三)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可由本人申请,经党委批准,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可以少交或不交。

4.付出时间。党员应该按月交纳党费。外出党员可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交纳或缴纳党费,视具体情况并经所在党组织同意。缴纳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半年。企业党组织应当每月向上级党组织缴纳当月的党费。

5.党组织应当每年公布一次党费的收缴情况。

党费计算基数

有工资收入的党员,应当在每月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定期的工资收入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职务工资、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机关工作人员津贴(不含工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和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和奖金;企业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生活部分(津贴和奖金)。实行年薪制人员中党员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

党费计算基数中包含的津贴和奖金是指年度绩效津贴、地区津贴、工资津贴和月度奖金。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的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一名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一名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应当按照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固定的工资收入(税后),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不含工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表、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津贴和补贴;员工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生活部分(奖金)。

第二条党员缴纳党费的比例为:月工资(税后)低于3000元(含3000元)的,按月工资的0.5%缴纳;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支付1%;5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支付1.5%;超过10000元的支付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的人员中的党员应采取实际薪

第五条退休干部、工人中的党员,每月以退休费或养老金的实际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缴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缴纳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缴纳党费0.2元-1元。学生、下岗失业党员、靠养老金或救济金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缴纳党费0.2元。

第七条党员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可以少交或者免交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应当自支部会议批准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缴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缴纳党费。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凭证件到流入地党组织缴纳党费。

第十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发放新工资标准的当月起,按照新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第十一条党员自愿交纳党费没有限制。自愿一次性缴纳1000元以上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做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收集,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中央国资委组织部向中央组织部提供党员简要信息, 中央金融机构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中国民用航空局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 中组部给我开了收条。

第十二条党员应当增强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缴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缴纳或补交。

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点击这里复制本文地址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网友提供,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https://www.angyang.net.cn)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昂扬百科 © All Rights Reserved.  渝ICP备2023000803号-3网赚杂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