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辽宁省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辽宁省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辽宁省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生活|情感打吡咯2022-10-08 23:30:07310A+A-

第六批辽源市人民政府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吉果土资韩更[2022]154号)

辽源市人民政府:

103010(辽复函[2022]53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将农村集体农用地3.8877公顷(含耕地3.357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同时同意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1.8527公顷。

以上共批准建设用地5.7404公顷,用于交通和商业服务项目。

二是依法履行征地报批实施程序,按照征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确保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未落实征地安置的,不得强行使用土地。

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密切关注土地供应情况,并及时将土地供应情况报我局备案。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5月28日

拟征收土地通知书

根据辽源市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市政府决定征用辽源市龙山区首山镇71村1组、3组部分集体土地,用于商业、交通用地项目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3360。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首山镇71村1组、3组;详见被征收土地测绘图。

二。拟征收土地面积:总面积6.2938公顷,包括耕地、林地和建设用地,以实际调查为准。

三。制定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标准。根据《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查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函》号文件(辽府发[2010]37号)规定的标准。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号文件(辽府发〔2010〕37号)和《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号文件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3)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冀政办〔2007〕4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83号令)。

四。通知相关事宜:

(一)拟征地听证会。根据《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单位有权就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要求听证的,可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本公告发布、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

(二)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通知下发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新种植农作物、树木和新建建筑物(包括蔬菜大棚、温室、护理房等))对被征用土地不予补偿。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特此宣布

3月26日

辽源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公告

为发展辽源经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辽源市人民政府第六批依法征用龙山区首山镇齐一村集体土地,用于商业服务用地和交通用地项目建设。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审批机关的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目的。

5月28日,经省国土资源厅(京国土资国土函[2022]154号)批准,该批用地为商业服务及交通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被征收土地为辽源市龙山区首山镇齐一村集体旱地3.3574公顷,林地0.5303公顷,农村宅基地1.8527公顷,共计5.7404公顷。

三。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标准:根据

本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将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安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给村委会,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所有,安置补助费由村委会支付给被占用土地的农民。

四个。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

门提出意见。但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五、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6月10日

辽源市国土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函[2022]154号)文件批准,辽源市人民政府第6批次用地依法征收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七一村集体土地5.7404公顷。依法用于商服和交通运输项目建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5月28日,经省国土资源厅(吉国土资耕函[2022]154号)文件批复,该批次所征收的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和交通运输用地建设项目。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及面积。

被征收的土地为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七一村集体旱田3.3574公顷,林地0.5303公顷,农村宅基地1.8527公顷,共计5.7404公顷。

三、土地补偿及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吉政明电[2014]13号文件和《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的通知》辽府发[2010]37号文件要求,此次征地涉及的区片地价为一级区片地价。一级区片地价旱田120元/㎡×20%,林地120元/㎡×20%,农村宅基地1.30元/㎡×4倍。

安置补助费标准:一级区片地价旱田120元/㎡×80%,林地120元/㎡×80%。

此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形式一次性进行补偿和安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拨付给村委会,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费由村委会发放给被征占土地的农民。

四、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部

门提出意见。但是,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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