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的赔偿标准(失业保险补助金领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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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标准
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如下:
1.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为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5%;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9年的,为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
3.累计缴费时间超过9年的,为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5%。
外地户口失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根据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情况计算: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3年的,按用人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的60%计发;
2.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5年的,按照用人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5%计发;
3.累计缴费时间超过5年的,按用人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90%计缴。
领取期限
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含按本市缴费的港澳台居民)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期限,按照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时间)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每满六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一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如果失业人员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缴费时间将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领取条件
(一)本市户口失业人员(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有求职要求;
3.失业登记已经完成。
(二)外地户口失业人员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社保暂停。
(三)本市女性失业人员申请领取生育补助金,需符合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的条件。
(四)本市户口失业人员的继承人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需符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条件。
补充:什么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被吊销、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二、用人单位因下列情况之一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拒不改正用人单位提出的异议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领取材料
本市失业人员
符合失业金申领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在用人单位办理完停保减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登记】手续及个人失业登记手续后,携带以下材料申领失业保险金: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信用状况良好的申请人可申请容缺办理,并填写容缺受理承诺书,在一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材料。】
2、本人有银联标识的厦门市的银行卡;
3、异地调入厦门的须提供调入异地失业保险转移接续材料。
如果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亲笔书写的委托书、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外地户口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护照; 【信用状况良好的申请人可申请容缺办理,并填写容缺受理承诺书,在一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材料】。
2、本人有银联标识的厦门市的银行卡;
外地户口失业人员死亡的,申领材料如下:
1、被继承人的身份证;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护照。【信用状况良好的申请人可申请容缺办理,并填写容缺受理承诺书,在一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材料。】
2、继承人本人有银联标识的厦门市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原件(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护照);
3、死亡证明。(无法查询共享信息的,需提供公安局派出所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原件);
4、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原件。(无法查询共享信息的,需提供同一户口簿;或《结婚证》;或公证书);
如果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亲笔书写的委托书、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领取流程
在线申请流程
①进入申请入口,登录厦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
②按照提示输入“社会保险号”、“密码”、“验证码”,进入个人业务办理页面。
③点击“业务办理与结果查询”栏目,进入“本市失业保险待遇申领”选项,根据系统提示继续操作即可。
温馨提示:2006年7月1日前参保的参保人员、2003年以前就业,首次申请失业保险金的参保人员、异地调入厦门的参保人员请提供申领材料到窗口办理。
本市失业人员也可通过“厦门智慧人社”微信公众号上自助办理。
线下领取
带齐材料,可向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领取地址
本市失业人员
户籍在思明区的停止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属街道办理。其余各区停止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原则上到户籍所属区社保中心办理。
外来失业人员
可向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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